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和教风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树立爱岗敬业、严谨治学的良好师德和职业形象,减少和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并使已出现的教学事故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认定和处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的认定
根据学校教学活动规范,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对违反教学纪律和工作规程的事件,视其情节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大小,分别按照一般性工作过失、较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三个档次进行认定。
(一) 一般性工作过失 1.1.1 教学活动
1.1.1.1 不认真对待教务处安排的日常教学工作,采取阻碍、拖延或者敷衍了事的态度,给学校工作带来不良影响者;
1.1.1.2 不严格执行培养方案,超过学校规定授课计划浮动范围界限,但尚能完成计划规定教学内容者;
1.1.1.3 不按照教学活动规范及授课计划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实验(实训) 和实习报告者,或丢失学生作业、实验 (训) 实习报告者;
1.1.1.4 经常使用旧教案上课,经教学管理或督查部门指出后仍不改正者;
1.1.1.5 在一学期内上课迟到、早退或提前下课 3-5 分钟累计达两次者;
1.1.1.6 在教学活动中行为不文明或仪表不整造成不良影响者;
1.1.1.7 在教学场所吸烟者;
1.1.1.8 在传授知识、技能和考试命题中出现个别差错者;
1.1.1.9 对学校教学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不能冷静对待,但批评教育后,尚能正确对待者。
2.教学管理
1.1.2.1 教务处分管教材副处长对所征订的教材了解不深入,造成订购教材使用效率不高、压库、过期甚至报废等现象 (数量在 100 套以内) 者;
1.1.2.2 教务处分管教学副处长调整变动本校教学活动时间或地点,但未向督导室及时通报备案者;
1.1.2.3 教务处不按学校要求值班时间派人值班,造成对发生的教学问题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及时协调处理者;
1.1.2.4 教务处教学安排不当发生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教学保障
1.1.3.1 教室内因黑板、灯管等物品损坏影响教学,填报维修单后两个工作日内仍未修复者;或按学校后勤工作服务保障机制要求,不按时进行教学区域设施巡视维护者;
1.1.3.2 教学楼内电铃不响或打铃时间发生误差,教学单位提出维修或调试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及时处理者;
1.1.3.3 教学区内发生铃声紊乱或其他噪音,经通知有关部门后不予及时制止或处理,造成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者。
(二) 较大教学事故
1.2.1.教学活动
1.2.1.1 未经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擅自舍弃或超过学期授课计划 4 学时以上者;
1.2.1.2 未经学校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 (课程表) 所确定的主讲教师者;
1.2.1.3 上课不进行考勤,不进行平时教学考核或要求栏目填写不全,检查时无法作为教学考评依据者;
1.2.1.4 上课时手机发出响声或当场接 (打) 电话,直接影响课堂 (包括理论和实践课) 教学秩序者;
1.2.1.5不按教学规范要求履行职责,或无特殊原因经常坐着上课或课堂教学时间达不到计划时间80%者;
1.2.1.6 不认真备课,上课无教案或对讲授内容缺乏了解,在讲授或技能操作中出现明显错误者;
1.2.1.7 实践教学课前无准备或准备不充分,造成实践教学活动无法按计划进行,直接影响教学效果者;
1.2.1.8 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者;在考场内看书、看报、聊天、备课者;监考时不认真检查考生证件,对学生作弊不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给考试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1.2.1.9 阅卷时丢失试卷或不按规定时间送交试卷,造成考试成绩汇总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者;
1.2.1.10 在考查课或考试课平时成绩评定中,无平时考评依据,擅自随意编造成绩,给成绩评定工作造成不利影响者;
1.2.1.11 一学期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达 5-10 分钟累计超过两次 (含两次) 以上者;
1.2.1.12 对学校教学督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不能正确对待,态度粗暴,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正确对待者;
1.2.2 教学管理
1.2.2.1 教务处工作人员在教学进程安排、课程调度、教室调度安排、教师调度安排、考场安排等工作中出现疏忽或通知不及时,发生教学活动相互撞车或师生不能按时到达预定地点开展教学活动,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
1.2.2.2 教务处领导和教研组组长不认真履行教学文件审核职责,批准执行不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授课计划,造成教学活动与人才培养目标发生严重偏差者;
1.2.2.3 教研组组长对考试命题审核不严,致使命题出现多处错误,给考试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1.2.2.4 教研组管理不力,审核不严,致使本室教师在上报学生成绩(考试课平时成绩、考查课成绩) 时存在虚报现象者;
1.2.2.5 教务处教材管理人员在教材征订中出现漏订或错订现象,给正常教学工作带来严重后果者;
1.2.2.6 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3.教学保障
1.2.3.1 后勤保障服务部门对教学单位或其他工作部门提出的教学场所设施维修要求,不能按照预定维修工期组织维修,造成教学工作无法按期正常开展,拖延期在一周以内者;
1.2.3.2 教学场所管理人员不能按时开门,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不能按时进行者;
1.2.3.3 公用流动教室内粉笔、板擦供应不到位,给教学工作带来严重影响者;
1.2.3.4 多媒体教室、语音室设备发生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向督导室、教务处和教研组报告组织修理,造成教师开课时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者;
1.2.3.5 在正常情况下,校车不按时值班,使教师不能及时到达教学场所,造成严重迟到现象者;
1.2.3.6 教学场所环境卫生状况恶劣,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者;
(三)重大教学事故
1.3.1 教学活动
1.3.1.1 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教育方针言论者;或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1.3.1.2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者;
1.3.1.3 未经教务处批准个人私自调课、换课、找他替课者;无故旷课或迟到 10 分钟以上者;监考不到者;
1.3.1.4 泄露考试内容,造成恶劣影响者;
1.3.1.5 在考试命题中出现严重错误(错题分值占总成绩的1/10),给考试工作带来恶劣影响者;
1.3.1.6 教学活动无授课计划或严重违反培养方案,擅自将教学活动变更为自习或其他活动者;
1.3.1.7 因指导教师工作责任,在教学活动中给学生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现象者;
1.3.1.8 监考过程中因不及时检查清点试卷、不认真填写监考记录,造成试卷丢失或所填记录与上交试卷严重不符者;
1.3.1.9 教师不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核成绩超过者 10 分以上者;
1.3.1.10 对学校教学督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不但不能正确对待,且对检查人员在言语或行动上进行恶意攻击者;
1.3.2 教学管理
1.3.2.1 未经教务处同意,各管理部门或教学单位擅自将正常教学活动改为其他非教学活动者;
1.3.2.2 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证明者;
1.3.2.3 在课程或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等,造成教学秩序发生严重混乱现象者;
1.3.3.教学保障
1.3.3.1 因人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导致实践教学活动发生中断,且主管部门不能及时派人进行抢修,使正常教学无法按计划完成者;
1.3.3.2 按照学校规定日程和培养方案安排,施工组织单位不能按期完工,造成培养方案拖延达两周及以上者;
二、事故认定的管理程序
2.1 各种教学事故都要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 应由事故责任人部门负责查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做好登记,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督导室报告。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中要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2.2 各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 由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性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意见,报督导室核定。
2.3 重大教学事故由督导室、人力资源办组织专人,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认定,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办公会审议作出处理。
三、事故的处理
3.1 一般性教学过失
由当事人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对过失当事人签发《一般教学过失通知书》,并在本校、处进行通报批评,通报一次扣除当月绩效考评成绩20%,通报两次扣当月绩效考评成绩50%,通报三次以上者扣除当月绩效考评成绩。一学期通报三次以上者不参与学期期末绩效成绩考评。
3.2 较大教学事故
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处室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签发《较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在部门 、处室进行通报批评,取消授课课时费,取消当月绩效考评成绩、年度评优,一学期通报两次以上者不参与学期期末绩效成绩考评。
3.3 重大教学事故
由分管教学校长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在学校进行通报。从事故发生当年开始,取消本学期绩效考评成绩,连续两年内,不得参加年度评优,同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可以实行解聘、调离教学岗位。
教学事故处理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应将《教学事故通知书》副本及处理意见 (盖章) 一周内送交督导室,由督导室统一汇总后转交人力资源办,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及岗位聘任的依据。
四、附则
4.1 若事故责任人对学校各级管理单位或部门提出的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提出申诉。其中,一般性教学过失和较大教学事故由督导室负责受理,重大教学事故可提交学校重新进行复议。
4.2 本规定**于教学活动中出现事故的处理,若同时违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则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4.3 本规定解释权在督导室。
4.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
2.教学事故通知书
附件 1
新余特种防卫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
事 项 | |||
发生时间 | |||
发生地点 | 教学事故责任人 | ||
事故责任人 所在单位认 定处理意见 | 事故情况、等级及处理意见: (是否属实,依据或参照条款,事故等级确认)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督导室意见 | 督导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校意见 | 学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 (督导室、责任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各一份) ;
2.一般性教学过失和较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及督导室提出处理意见和审查;严重 教学事故除此之外,应报学校审核。
附件 2
新余特种防卫学校教学事故通知书
登记编号 ( )
同志:
根据《新余特种防卫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你在 年 月 日第 节发生 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为:
若你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督导室提出申诉。
年 月 日
… … … … … … 骑… … … … 缝… … … … 章… … … … … …
新余特种防卫学校教学事故通知书 (副本)
登记编号 ( )
同志:
根据《新余特种防卫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你在 年 月 日第 节发生 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为:
若你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督导室提出申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