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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3-05-08
**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江西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教育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联合组织完成***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减扣国家奖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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